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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 消防安全检查


7.1 防火巡查
7.1.1 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 ,可根据需要进行夜间防火巡查。文物建筑对公众开放期间,至少每 2 h 进行一次防火巡查;开放结束后,应进行巡查。设有电子巡更系统的文物建筑,应将建筑消防设施巡查部位纳入其中。
7.1.2 防火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:
    a) 用火、用电有无违章情况;
    b) 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消防道路是否畅通;
    c) 消防设施器材、消防通讯设施、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;
    d) 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在位情况;
    e) 宗教活动用火是否在指定地点进行,是否确定专人看管并落实防火措施;
    f) 有无遗留火种、吸烟、动用明火现象;
    g) 地处森林、郊野的文物建筑防火隔离带范围内是否有杂草等易燃物,是否堆放柴草、木料、杂物等易燃可燃物品;
    h) 其他需要巡查的内容。

7.2 防火检查
7.2.1 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。
7.2.2 防火检查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。
7.2.3 防火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:
    a) 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;
    b) 用火、用电 、用油、用气、人员住宿等有无违章情况;
    c) 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消防道路和消防水源情况;
    d) 消防设施器材、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及完好有效情况;
    e)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和设施运行、记录情况;
    f)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;
    g) 防火巡查、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;
    h) 地处森林、郊野的文物建筑防火隔离带设置情况;
    i) 宗教活动用火的管理情况;
    j) 电器产品的安装、使用及其线路的敷设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;
    k)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、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及其他人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;
    l) 文物建筑的保护范围内是否附着干枯杂草、树枝、灌木等易燃可燃物;
    m)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。

7.3 火灾隐患整改
7.3.1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整改。不能立即整改的,应制定方案限期整改。
7.3.2 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,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消防安全。
7.3.3 对自身无法解决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,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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